1. 廢水
餐飲:在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系統的服務范圍內,廢水經油分離、渣油過濾等措施處理,達到管道標準后排放。如將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應設置隔油池。超出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系統服務范圍的,應當經處理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排放。餐飲行業應當配備污水處理設施。
2. 預防和控制噪音和其他污染
噪聲、廢食用油、食品垃圾污染控制和空調安裝管理須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餐飲經營者不得在居民區公共通道上清洗蔬菜、洗碗等與提供餐飲服務有關的作業。
3.油煙凈化
與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油煙凈化裝置和專用油煙排氣管的安裝,應符合環保和市容的有關規定,以實現油煙集中有序排放。餐飲場所排放油煙的排放濃度和排放效率應符合《餐飲行業油煙排放標準》的要求。
對油煙凈化裝置、油分離器等設施應按技術要求定期清洗維護,確保油煙凈化裝置、油分離器等污染設施正常運行,并保存連續6個月的維修記錄。餐飲項目須符合城鄉規劃和餐飲產業布局規劃,須規范油煙收集排放渠道建設。
4. 廚余垃圾按規定每日收集、貯存、運輸、清理,廚余垃圾按規定收集、運輸、移交專業單位集中處理;
5. 專業單位購買和處理廢棄食用油、油脂,應當建立有關核算
6. 禁止使用煤炭、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燃料?,F有餐飲場所未使用清潔能源的,限期使用清潔能源
7. 對配備3個及以上基準灶(含3個基準灶)的大中型餐飲項目,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經環評批準,不得施工。
8. 同時還需要通過環保驗收。未經環境影響評價批準,環境保護驗收不合格的餐飲建設項目,不予頒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9. 選址:
(1)符合城鄉規劃、餐飲業總體布局規劃和環境功能分區要求;
(2)應獨立于住宅建筑,建筑結構上應具備特殊的煙道等污染控制條件;
(3)油煙出口和機械通風口的設計應符合建筑標準和環境污染控制的要求。建筑物邊界與相鄰居民樓、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點的水平距離應在10米以上,其朝向應避開可能受影響的建筑物。